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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忽悠”当事人签署合同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中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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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 13: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千余元。
2021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和被告王某各持有一份合同,原告所持合同中该房产约定交房的附属设施设备勾选了冰箱,被告王某所持合同中该房产约定交房的附属设施设备没有勾选冰箱,两份合同其他内容一致。在交房时原告发现冰箱被搬走了,因与被告协商退还冰箱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送冰箱,其持有的合同中也未在冰箱项下打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某同意赠冰箱。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向其赔偿冰箱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有如实告知委托人合同事项的义务。该案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被告王某是否同意送冰箱,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就是否送冰箱达成合意,却组织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两份不一样的合同给买卖双方签字,中介公司业务员在中介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对其过错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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