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4月27日晚18时许,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在某快餐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许,彭某与朋友又到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彭某喝了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从某汽车站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在某路段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又拨打122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时,彭某已被送往医院,民警随后在医院提取彭某血液样本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30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彭某积极配合处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