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最终获罪。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用的手机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21年8月20日,甘某(已判刑)联系周某购买毒品氟胺酮(俗称“K粉”、“药K”),双方约定在新余进行交易。当晚,双方在新余会合后,周某将毒品氟胺酮交给了甘某,甘某先后向其支付毒资11900元。甘某将购得的毒品留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剩余部分则卖给了肖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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