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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热闹”引发争执 男子故意伤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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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8: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2021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住宅听到争吵声后走到阳台观望,发现系楼下的被害人肖某因打扫房间卫生后将垃圾从六楼扔下一事与二楼邻居发生口角,肖某叫朱某某不要继续观望,朱某某对肖某进行辱骂,肖某予以回击,两人对骂。后朱某某来到楼下,直接朝肖某踹了一脚,肖某选择躲避,朱某某用右手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后来到肖某面前,两人继续对骂,朱某某用左手用力推向肖某的下巴,致肖某后退几步后摔倒在地,左手受伤。经鉴定,肖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肖某5.5万元,肖某对朱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从高空向下抛物危害大,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虽然不可取,但应该文明劝阻,每个人都享有身体权,他人不得侵犯。本案起因虽是日常小事,但却造成一人轻伤,因为一时冲动给别人带来灾难,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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