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被告王某、王小某与夏某开办某教育培训学校,王某、王小某持股70%,夏某持股30%。2021年9月1日,王某、王小某邀请原告汤某入股,汤某与王某、王小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约定,王某、王小某将其对学校持有的35%股份转让给汤某,该35%股份作价为7万元,并约定若王某、王小某未能在2022年1月31日前办好教学许可证,王某、王小某应立即返还汤某的投资款7万元以及后续装修宣传物料等投资款。后汤某向王某、王小某支付了7万元股份转让款,王某、王小某向汤某出具相应收条。然而,至2022年3月,王某、王小某仍未办好学校的教学许可证,汤某要求二被告返还投资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与王某、王小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合伙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王小某向汤某返还投资款63644元及汤某购买的一台电视机。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汤某就是通过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了关键时刻有据可查。建议各位合伙人在合伙初期就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就双方投资金额、占股比例、谁来管理合伙事务、退伙如何结算、合伙债务如何承担等问题表述清楚,避免日后合伙事实无法查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