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5万余元。
2021年7月,被告肖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行驶,因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停靠在道路右侧路边坐在共享单车上的原告赖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路灯等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74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护理期195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肖某驾驶车辆实系马某所有,且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原告因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无果,遂将肖某、马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18000元,被告肖某垫付103909.43元。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对医保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0元的部分按10%核减医保外费用,核减部分20859元由被告肖某、马某承担。 综合案件事实和参照江西省2021年度统计数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2542.19元,品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费用,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1783,19元,被告肖某、马某承担原告医保外等费用27000.5元,品除被告肖某先行垫付款,判决原告赖某返还被告肖某溢付款76908.9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