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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拖欠广告款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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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07: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广告款1万8千余元。
原告于某从事广告业务,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两个房产项目。在2018年2月至2019年期间,原告于某为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上述两项项目提供广告牌、布彩印制作及安装等业务。之后,案外人熊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于某妻子雷某账户转账1万元并备注支付某某广告费。后来,被告某建筑公司员工唐某、案外人汤某、熊某、李某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载明欠款金额并附明细等内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于某1万8千余元。后原告因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某为支持其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制作清单、广告清单及证明,在完成承揽成果之后,原告于某、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均以上述清单作为报酬支付的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在承揽成果制作过程中,均由唐某、汤某等人在上述证据上面签名,并注明以上数量属实。且唐某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其代表被告对广告牌的数量和单价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汤某的聊天记录佐证,上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诉请有事实依据,故认定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广告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8千余元广告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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