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考虑申请执行人身患残疾又遭受车祸导致瘫痪,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向芦溪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申请执行人做好救助工作,芦溪县民政局积极作为,将申请执行人的低保金额提高到每月1000元。芦溪法院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肖某驾驶朋友的小轿车未注意安全与其他车辆相撞冲出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走的李某撞伤,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意识丧失,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119.8万元几乎都用在了医疗费上,另芦溪法院判决肖某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肖某仅赔偿了3万元。
执行阶段
执行法官在财产调查后,发现肖某在运输公司工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传唤肖某到庭后,肖某表示这些年自己做生意没有挣到钱,也没有购置财产,事故发生后妻子也离家出走,还要抚养一个小孩,自己确实无能为力予以赔偿,愿意从工资中每月扣除2000元,三年后根据收入情况再决定每月支付的金额。
这个长期履行和解意见得到了李某家属的同意。另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夫妻在车祸前均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户和脱贫户,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遂向芦溪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芦溪县民政局将申请执行人的低保金额每月提高了300元。芦溪法院也将该案纳入司法救助的申报范围。
芦溪法院深化为民司法、能动司法,为群众办实事,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是拓宽司法救助的一种途径,帮助申请执行人缓解了困难生活,传递了司法的温情。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