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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地通告!严禁这种行为,违者或被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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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3: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严禁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和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造成污染的,由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安源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焚烧秸秆或垃圾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委、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焚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禁烧氛围。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并积极举报他人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凡举报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现金300元(同一处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奖金由属地镇街委负责兑现)。
举报电话:安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0799-6661080;
安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99-6661037;
安源生态环境局0799-6661210。
安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10月4日
来源:安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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