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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1月17日21时,被告人刘某独自在萍乡市安源区流万菜场门口喝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往安源某小区。当日22时10分许,在小区附近碰撞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2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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