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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杨某在萍乡市安源区租房,并购置了“德州扑克”桌子、筹码、扑克牌等物品后,邀集以前一起打牌、打球认识的朋友或熟人10余人,在上述地点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共进行了50余次赌博。每次每局参赌人员开始一般领取面额3,000分的筹码,后参赌过程中根据赌博输赢情况陆续领取筹码。每次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与陈某、杨某记账结算赌资。陈某、杨某为参赌人员兑换筹码,记账,充当“荷官”,每局抽取赢家获利金额3%作为营利,并且收取20元每小时的“荷官”费用,二人共计获利二万六千余元,获利金额二人平分。2021年5月23日晚,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了陈某、杨某和10名参赌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陈某、杨某家属向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代为退赃二万六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杨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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