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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5月晚上,石某与朋友在萍乡市某酒吧喝酒。之后,石某自行离开该酒吧并驾驶小车行驶,行经某路口时,追尾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的小车,导致该小车碰撞前方等候信号灯的另一小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3.6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石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无拒捕行为。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石某2017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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