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的胡某(化名)驾驶小车在本市区翡翠城门口右拐弯时,在人行横道线险些与骑共享单车的张某(化名)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然后张某骑共享单车沿自行车道朝天利园酒店方向离开。
胡某下车后在翡翠城门口公交候车站追上张某,将正在骑行的张某从自行车上拉下来,致使张某摔倒在地,并用手顶住张某下颚部位,双方随后发生揪扯,造成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网络配图)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安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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