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雍某借款2万元。
原告雍某与被告王某是同一单位同事。2015年7月左右,王某向雍某提出借款3万元,雍某遂从其弟弟的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3万元借给王某。借款后,王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经雍某催讨,2018年2月9日,王某向雍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在雍某处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2月14日前归还”。出具借条后,王某于2018年6月4日通过支付宝向雍某还款1万元,剩余2万借款至今未还,雍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欠款。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雍某借款2万元的证据确凿,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