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贺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五个月、五个月不等。 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余某、贺某、张某等人一起在萍乡某酒吧喝酒,碰到王某并打招呼。23时许,余某和贺某到附近的某串串香吃东西,看到与朋友李某、彭某、姬某、等人一起吃火锅的王某。余某上前叫王某陪他喝酒,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相互互殴,张某随后也加入。次日,被告人余某、贺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某串串香损坏财物价值为2955元,彭某、姬某轻微伤。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贺某、张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贺某、张某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