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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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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4 10: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芦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当前,全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芦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0799-7558119。 芦溪县应急管理局 芦溪县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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