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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面对交警执法,公民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民警执法,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4月5日安源交警在执勤过程中,处理了2名“任性”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驾驶员。 4月5日正值清明小长假第一天,上午8时许安源交警大队安源中队民警正在十里转盘路段人文公园附近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渝BX3203的大货车违停在路边,正值祭扫高峰,该路段车流量过大,为确保车辆正常通行,民警多次联系驾驶人驶离未果,现场开具违停告知单。9时许,康某赶到后情绪激动,语气十分恶劣多次辱骂执勤人员。因阻碍交警正常执行职务,康某已被带至安源派出所,他将面临的是行政拘留处罚。 当日11时许,安源大队高坑中队民警正在高坑铁桥处执勤,因该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使萍高线高坑铁桥路段出现交通拥堵。在疏导中,一辆由高坑煤矿沿萍高线往萍乡方向行驶的赣JK8827面包车正逆行,民警立即上前劝阻。不一会之后,待民警离开之后,该面包车二次逆行,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劝导,并要求驾驶人康某出示驾驶证,按正常方向行驶后到高坑中队接受处理。接着驾驶人康某匆匆下车,对执法人员谩骂、厮打,掐着执勤民警颈部,抢夺驾驶证。 在抢夺过程中,车上又冲出一名女子张某,两人一起对执勤民警厮打。造成执勤民警左小指和中指指甲盖翻起出血身体多处受伤、执勤证丢失、口哨及执法记录仪损坏。在抢夺到驾驶证后,驾驶人继续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恐吓。目前,警方已对驾驶人康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女子张某作出警告处罚。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是代表公权力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管理、配合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 以上违法驾驶员对执勤民警表现出的谩骂、推搡、撕扯和抢夺民警摄录设备等行为,已严重干扰执勤点的正常执勤执法工作任务,导致公安交警无法正常履职,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且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任性必将付出代价! 来源:安源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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