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某青与原告曾某系堂姐弟。2015年,被告承接一工地项目,因缺少部分资金向原告借款16.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5%。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屡次催讨均不还款,原告于2017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书。但被告曾谋青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尚有3万元未履行,双方商定由被告再次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3万元,在2018年中秋节之前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按月利息1.5计算。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在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偿还。 2019年3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从约定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日前,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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