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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少女收下十万元彩礼与男子同居 两月后少女竟要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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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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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虽然法律规定结婚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准,但在农村“下完聘礼即成亲”的风俗依然存在。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女方在解除婚约后不按协议返还彩礼,男方遂将曾经的“妻子”和“岳父”双双告至法庭。
      李某是江西抚州人,经人介绍与萍乡女子欧小姐相识。后双方想结婚,但因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经双方父亲同意后,李某与欧小姐及其父亲在同年4月4日签订《婚姻协议书》并确定婚约关系,李某向欧小姐父亲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彩礼,后欧小姐陆续在李某家生活居住了两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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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后欧小姐以探亲为由回娘家居住,并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李某提出分手。双方及其家长经协商后签订《解除婚姻协议》,欧小姐及其父亲均同意退回李某彩礼8万元,当日支付3万元,余款5万元在一年内付清,欧小姐父亲还向李某出具欠条。后讨要剩余彩礼款无果,李某遂将欧小姐父女均列为被告并诉至法院,要求欧小姐父女退还5万元彩礼欠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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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自愿解除婚约并签订《解除婚姻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欧小姐父亲自愿就剩余彩礼向原告出具欠条,故被告欧小姐父女均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5万元彩礼,现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除返还剩余彩礼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欧小姐父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5万元和利息4750元,合计54750元。
来源:湘东区法院(作者:周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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