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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找人顶包,法院判决商业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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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3: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踏青赏花看人山人海
清明假期就这样一闪而过
你调整好心情好好工作了吗?
没有也没关系
再上16天班就又是小长假咯!

这个假期
全国国内旅游接待总人数达1.12亿人次
有车一族纷纷趁着高速免费通行自驾出游
但玩归玩
交通安全别忘了

小编整理了我市5起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希望各位老司机们引以为戒
切记:
『文明出行 安全第一』
『肇事逃逸责更重 主动报警别逃避』

01
肇事司机逃逸找人顶包 商业险免赔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驾驶小型客车闯红灯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聂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原告聂某受伤。随后,被告李某授意他人顶替其为小型客车驾驶员,次日,被告李某到交警直属大队投案,坦白其为事发时小型客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花坛坐着,因为自己曾被判缓刑,怕此次交通事故会对缓刑产生影响,所以找人顶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聂某将李某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以支持其商业险免赔的意见,被告李某确认投保人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法院判决

安源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虽未远离事故现场,但其故意隐瞒驾驶员身份,找他人顶包的行为导致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态,对是否存在酒驾、醉驾等不法驾驶状态无法作出判断,故性质上应属于肇事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离现场的情形,遂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法官提醒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既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法律规定,存在逃逸情形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将加重。

02
斑马线未避让引发车祸 车主负全责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丁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2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丁某在现场等待调查处理。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

另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03
朋友交通肇事 男子顶包获刑
▌基本案情

刘某无证驾驶小车行至萍乡市区硖石某市场门口转弯处,与同向直行由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重伤。当晚,刘某好友邓某在明知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的情况下,出于“哥们”义气,顶替刘某到交警部门投案意图包庇,并在交警部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坚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后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遂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仍向公安机关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归案后,邓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五个月。

04
车辆逆行酿悲剧 肇事司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小轿车途经芦万武公路桥头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芦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醴陵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05
指使醉酒好友驾车 交通肇事共犯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7日晚,黎某与朱某、李某等人一起吃夜宵至次日凌晨,期间均饮了酒。之后,黎某指使朱某驾驶自己的汽车,该车搭载黎某、李某等人,行驶至萍乡市区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2998mg/100ml,肖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朱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车辆,指使其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黎某通过朱某向肖某进行了部分赔偿,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素材:安源区法院、芦溪县法院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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