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表面上经营游戏厅,却在里面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违法获利10万余元。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钱某所退非法所得2.9万元、被告人孙某所退非法所得5千元、被告人赵某所退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6月,钱某欲利用游戏赌博机开设赌场获利,便和赵某、孙某就开设赌场一事商量,商定由孙某等人筹资用于购买赌博机,钱某出资租用赌博场地、打点关系以及购买赌博机路上开销,赵某负责打点关系。同年6月下旬,钱某、孙某订购二台赌博机运至萍乡,二人将赌博机进行安装调试后,6月29日正式接受赌客赌博。此赌场开始营业后,由孙某以及赌场请来的工作人员尹某负责日常运转。赌徒每天以微信转账、支付宝以及现金等方式支付赌金。尹某每天核对账目后再将获利赌资转给孙某,再由孙某以微信群的方式发给其他股东。赌场营业后赌客以100元人民币充值1000分的方式在赌场内利用赌博机赌博。2017年7月,赌场又购买了一台二手赌博机。自赌场开业至被查获,钱某以打点关系为名拿走赌场盈利3.4万元,其中2.4万元据为已有,1万元给赵某打点关系。该赌场每天纠集多人赌博,且数额巨大,自营业以来共计获利10万余元。被查获当日,孙某当场被抓获。2018年8月28日,赵某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次日带领侦查人员抓获钱某。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三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归案情况、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