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7年11月7日,吸毒人员刘某(已被行政处罚)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叶某购买毒品,后两人相约来到本市某地,叶某卖给刘某海洛因约0.05克,获毒资45元。2017年11月8日,吸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购买毒品,后两人相约来到本市某地,叶某卖给刘某海洛因约0.05克,获毒资40元。另查明叶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9年10月、1991年5月被安源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月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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