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月13日11时40分许,黄某驾驶小型越野车由萍乡市区萍麻路右转进入中环路直行时,与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倒地,王某受伤、乘客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月21日,黄某与王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王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引擎盖上放置鲜花的车辆,被挡住视线,未能发现路面前方电动车动态,从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