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身边是否有这样一些人? 他们平日在村里横行霸道、作威作福
他们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中煽动闹事
他们盘踞在各类市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
他们以各种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他们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他们组织开展涉赌涉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他们……
如果有,请立即举报!
这群被称作“黑恶势力”的人
他们的存在严重威胁到老百姓的安全 他们是社会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为此 萍乡中院专门出台了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对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 奖励最高达人民币5万元!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专项斗争期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本市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 “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利用高利引诱、弄虚作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黑恶势力; (十三)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四)组织、操纵、教唆、利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利益诉求群体,采取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构办公场所等极端恶劣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五)组织、经营地下赌庄、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涉赌违法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六)组织开展“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操纵宾馆、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涉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八)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九)组织、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二十)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二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的黑恶势力; (二十二)有关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0799-6781171(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 (二)网上举报: “萍乡法院”微信公众号留言 (三)信箱举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信箱设在本院大门口。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 对公民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及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相关机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初步评定,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定。 一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八条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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