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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在KTV里唱的歌可能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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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7 14: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oung 于 2019-4-27 14:44 编辑

来瓶脉动
喝完后你觉得味道不太对
细一看原来是脉劫
换瓶雪碧
结果老板又递过来一瓶雷碧
……

1.jpg

买到“山寨货”
不少人都中过招

那你知道
你在KTV里唱的歌也可能侵权了吗?

今天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萍乡法院发布
5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带大家更好的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KTV歌曲侵权
被判强制下架并赔偿4.5万元

基本案情
近日,萍乡中院审理了一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萍乡市某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音集协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滚石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其有权管理滚石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此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音集协认为该KTV在其经营场所内营业性公开放映《Padadise》《活着便精彩》等134部音像作品,既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音集协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其依法依托管理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集协提交了其与滚石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能够证明其获得了涉案134首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此外,根据公证处的公证书,该KTV放映的134首音像作品,与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34首音像作品在演绎者、词曲、背景画面等内容方面相同,而该KTV未能证明其播放涉案音像作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KTV放映涉案音像作品系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侵害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该KTV停止侵犯这134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作品,同时赔偿音集协4.5万元。

2.“大白兔”商标被侵权
“小百免”担责受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萍乡中院公开审理了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萍乡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大白兔是我国的驰名商标,大白兔文字商标权和文字图形商标权均归冠生园食品公司所有。萍乡市某批发部长期大量销售与“大白兔”相似的“小百免”奶糖,造成消费者误购。冠生园食品公司认为该批发部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该批发部销售的糖果外包装纸上的图案和文字组合图形与冠生园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比对,除去条形线条上的“小百免”、兔子形态有区别外,三个中文汉字,“大”与“小”为副词,不具商标意义,“白”与“百”音相同,“兔”与“免”形相近,攀附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依法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侵害了冠生园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该批发部提供的送货单等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小百免”奶糖有合法来源,故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该批发部停止销售有关侵权商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商店正规渠道进货假茅台
被判停止侵害但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萍乡中院审理了贵州茅台有限公司与萍乡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文字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权利人,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2017年4月28日,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萍乡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出4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销售的4瓶贵州茅台酒不是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该产品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贵州茅台”商标文字标识,侵害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但该公司销售的4瓶贵州茅台酒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且进货价格合理,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尽到了销售者应尽的产品质量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欧迪曝龙”假冒“暴龙”
被判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萍乡中院受理了“欧迪曝龙”假冒“暴龙”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文字商标“暴龙”及英文字母商标“BoLon”。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在萍乡经营一家眼镜店,申请的“欧迪曝龙OUDIBOLON”商标与“BOLON”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或决定不预注册。2017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和公证员到萍乡该眼镜店,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欧迪曝龙”眼镜1副,支付35元,并取得送货单一份,随后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眼镜店销售的案涉眼镜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商品(眼镜),案涉眼镜的镜片贴牌上使用的“欧迪曝龙”商标与原告的“暴龙”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构成近似,两者使用在同一商品上极易造成混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案涉眼镜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该眼镜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此外该眼镜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故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5.侵害“清风”等商标权
承担行政、民事双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萍乡法院审理了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萍乡某卫生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清风 原木纯品”“年轮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萍乡市某卫生纸品厂,系个体工商户,从2011年到2017年,其经营者先后注册取得商标“蓝竹”“妙手”“春之兰”专用权。2016年7月19日,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对该卫生纸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生产的“蓝竹”抽纸和卫卷纸外包装上标有“原木纯品”、“年轮图案”字样。随后质监局做出行政处罚书,认定该卫生纸品厂存在涉嫌生产销售“原木纯品”、“年轮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抽纸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停止侵权、没收侵权蓝竹牌抽纸、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卫生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卫生纸品厂作为纸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清风 原木纯品”、“年轮图案”牌系注册商标,却在生产、销售的“蓝竹”牌抽纸外包装上印制“原木纯品”、“年轮图案”,攀附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依法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侵害了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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