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某公司职工,自2000年起租赁经营该公司下属服务大楼。合同到期后,公司将该服务大楼通过招标方式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要求张某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将所有物品搬离,停止经营活动。 (网络配图) 张某以公司没有兑现帮助其贷款、支付装修费等为由拒绝搬离。3月1日,张某与前来服务大楼劝其搬离的公司职工发生冲突,为达到要对方离开的目的,张某抱出一只装有汽油的塑料桶扬言要烧死自己。 公司职工上前阻止,拉扯过程中,汽油从塑料桶中撒出。张某不听劝阻,点燃打火机,其身上即起火,火烧到手等部位,张某因疼痛松开油桶,油桶着地后迅速燃烧。在场职工及时拿来灭火器扑灭张某身上及大厅地板上的火。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