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萍乡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对上诉人范某某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范某某成为萍乡地区一个假借传销模式组织的领导者(被称作“老总”),彭某、赵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侦查机关称在逃)成为该组织的C级“家长”。为了掌控该组织,范某某主要与彭某联系,赵某某、李某某经常向彭某报告所管理窝点的情况,彭某向范某某汇报组织内的大小事务,落实范某某的要求。该组织在萍乡市区金陵西区、前村巷、姚家巷、站前路等地设立窝点,发展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成为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该组织假借传销模式,通过QQ、微信聊天与被害人谈恋爱等手段,将不特定地区的男青年骗入窝点,采用掐断通讯联系、限制外出、贴身看守、上课洗脑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限制在窝点内,迫使被害人交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现金购买虚构的产品,攫取被害人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彭某、赵某某、李某某等12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