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陈女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6月,陈女士调入萍乡市某事业单位工作,随后被安排在该单位任报账员,属全额拨款监察编制。2015年1月至同年6月间,陈女士利用其保管该单位银行账户以及财务印章、印鉴的便利,先后数十次挪用该大队公款共计200余万元归其个人使用。2015年9月15日,陈女士归还50万元至该单位银行账户。同年9月21日,陈女士主动到安源区检察院投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女士挪用公款100余万元不退还,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陈女士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女士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赃款6千元,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图文无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