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萍乡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后因该卡遗失,张某于2013年10月19日补办新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并持该卡一直消费至2014年10月。自2015年1月后,张某便没有再及时向银行还款。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止2016年4月7日,张某累计透支银行本金4万余元,利息1万余元,取现手续费及滞纳金3千余元。2016年6-7月,张某向该卡存入1万余元,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张某每月向该卡存入1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案发后已全部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