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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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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07: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5月31日,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对郜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8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郜某某、岳某某、陈某某、暴某某四人组织李某某、朱某某、郜某甲、张某某、吕某某、陈某甲、韩某等人从事非法抽奖活动,对外地旅客采取言语威胁、推搡拉扯、聚众造势、劝说引诱等行为,胁迫他们高价购买廉价茶叶,直至2019年1月4日案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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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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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湘东区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工、堵门、堵路的黑恶势力;

5.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在各类市场和旅游景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和工业园区强行供应砂石、瓷泥等材料,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业主的“砂霸”“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运输和仓储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0.以各种“小额贷”“套路贷”“高炮”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1.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 “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4.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5.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的黑恶势力;

16.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行为;

17.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乱象;

18.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9.组织、操纵、教唆、利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利益诉求群体,采取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构办公场所等极端恶劣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20.以环境污染等为借口,在企业或工地聚众闹事、堵门堵路、阻止生产、索拿卡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

21.在矿产资源区内,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霸占资源,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黑恶势力;

22.利用网络进行威胁、滋扰、恐吓、诽谤和攻击,故意炒作社会热点,影响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

23.境外黑恶势力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0799-3440110(区扫黑办);0799-3376612和12388 (区纪委监委);12380(区委组织部);0799-3434733和 110(湘东公安分局)。

(二)短信举报:不方便打电话举报的,可以编辑举报短信发送至12110进行举报 。

(三)网上举报: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四)直接举报:直接到湘东公安分局、峡山口公安分局、各辖区派出所举报;直接到区纪委监委举报;直接到区扫黑办举报。


第四条 各乡镇(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畅通举报途径。对公民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须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及时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相关机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初步评定,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定。

一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湘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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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热心群众
看到身边有关扫黑除恶的线索
积极提供给我们



供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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