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联系广东省深圳市一毒贩(在逃),之后,安排被告人于某前往交易。26日,于某带着王某提供的3万元现金从萍乡出发,乘坐大巴车前往深圳购买海洛因。27日于某在深圳与毒贩交易,当日于某乘大巴返回萍乡。次日于某在萍乡车站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斜肩包内查获海洛因99.27克。随后,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的租房进行搜查,在卧室的桌上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海洛因。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运输,运输数量为99.27克,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