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6年11月19日凌晨,漆某和刘某(另案处理)、文某三人在本市区一巷内与赖某因行车让路一事发生纠纷。当赖某想离开时,刘某追上前,二人发生推搡。随后,漆某手持一根长条状物体猛打赖某头部、颈部和身体。与此同时,刘某也用拳头对赖某进行殴打,赖某被打后想跑离,但仍被追打。文某过来将漆某、刘某叫离现场。经鉴定,赖某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2月8日,漆某、刘某主动投案。因漆某的伤害行为,赖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漆某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漆某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