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江某到西门附近准备实施盗窃,之后来到老公路附近由被害人周某所开的杂货店的后窗,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开防盗网进入店内,在店内喝了瓶奶茶后将柜台内放置的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及奶茶共计价值人民币2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