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应依约按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卢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陈某租赁卢某的店面进行经营,合同对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陈某租赁店面后效益不好,曾与卢某商量租金过高负荷不起意将店面转租,卢某不同意。协商无果后陈某将店面转租却未告知卢某。卢某气不过便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该案分配到承办法官手中后,由司法协理员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通过电话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见,遂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昔日老友心有隔阂使调解工作一度无法进行,司法协理员单独与双方进行沟通,向双方释明本案诉讼风险,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一次性向卢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6500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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