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六千元。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到某火锅店应聘,趁店里员工吃饭之机,在该火锅店厨房盗走被害人曹某手机一部、现金100元,以及被害人朱某手机一部,经价格部门鉴定,被害人曹某手机价值人民币844元、被害人朱某手机价值人民币1041元;此后,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12月期间,再次进行了6次盗窃,以上合计被告人李某共盗窃7次,盗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95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多次,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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