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安源某学校限期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6万余元。
    2017年12月,原告王某在安源某学校园内摔倒滚下其未设防护栏的坡下,致头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2天后出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安源某学校协商,萍乡某学校仅同意赔偿医疗费等不到三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安源某学校声称需经诉讼程序才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费用。在收到了前期赔偿金额后,原告无奈之下,将萍乡某学校及萍乡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王某请求权基于两种法律关系,经法庭释明,原告张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安源区某学校学习期间受伤,安源某学校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安源某学校应对王某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民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侵权人,亦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需承担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