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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帮忙”不成,反进“牢房”——一个“顶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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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4: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4月份,刘某某驾驶车辆由神泉乡往升坊工业园方向行驶,不小心将横过公路的彭某某碰撞。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但是他却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担心保险公司不会理赔,于是他就要求林某某帮他“顶包”,交警到达案发现场后,林某某向交警谎称案发时车辆是由他驾驶的。在去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的路上,因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于是打电话给林某某,要林某某如实向交警说明事情的真相,不要再“顶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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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林某某“顶包”的行为,遂向莲花县公安局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林某依法作出处罚,之后莲花县公安局对林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两日并处一百元罚款的决定,林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送往萍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刘某某也涉嫌交通肇事罪面临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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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帮忙”,乱帮忙可能使自己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顶包”行为可能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冒名顶替犯罪之人,即以自己是真正的犯罪者为由,投案于司法机关,这种情形属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林某某虽然情节较轻,但其行为依然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莲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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