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向萍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两份保单中均未指定受益人。5月,刘某在检修设备过程中意外摔倒后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72393元。刘某所在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在尸体火化前一直未派员来了解、核实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刘某妻子李女士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由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给李女士。但在签订协议时,只有李女士一人签字,刘某的母亲及儿女均未签字也未授权委托李女士办理理赔事宜。 刘某母亲及儿女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公平且未获得其追认,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52393元,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后刘某母亲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湘东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52393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湘东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