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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老板向人借款63万不还,汽车公司担保被判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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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08: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万余元,被告萍乡某汽车公司及兰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某经营出现困难需要借款周转。2018年12月,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借款63万元用于合法经营。此款汇入被告陈某账户,借款期限为1个月,期满本息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某。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由兰某及萍乡某汽车公司提供担保,当日原告王某即将63万元借款转入了被告陈某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满后,被告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后被告未再偿还本金及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被告陈某在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造成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陈某应负全部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陈某借款逾期未还的6个月内即提起诉讼,故被告萍乡某汽车公司和被告兰某应对被告陈某到期后未还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自动将利息调整为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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