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新法制报7月4日讯(通讯员 柳本清 姚丹记者钟进春报道)近日,上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地下停车位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易某于2018年4月在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与被告签订了《地下车位租赁使用权协议书》,并一次性缴纳了车位款6.5万元。
事后,原告经了解发现该地下车位没有办理任何权属登记,且被告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属于人防工程。故原告认为车位所在的地下部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被告不能私自单方面进行销售和租赁。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使用权协议书》无效,并退还所支付的车位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有自己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的投资,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地下车库虽是一种公共配套设施,但是它与其他供电、给水、消防等配套设施完全不同,地下车库划分出独立的车位,具有一定的可分性、独立性,而供电、给水、消防等配套设施是每个业主必须使用的,具有不可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有登记产权的按登记;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则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没有登记,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建设地下停车位工程的费用是否摊入购房款,或地下停车位工程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房屋的公摊面积予以确定。费用包括购房款或公摊面积包括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归开发商所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地下停车位,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双方的购房合同对地下车位没有约定,但根据地下车位建筑工程未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该楼盘商品房造价未计入地下停车位工程造价,可认定该地下停车位工程的所有权属被告某置业公司所有,不属于业主共有,被告有权对地下停车位依法进行处分。原告诉请确认《地下车位租赁使用权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易某对判决不服已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9.7.4
来源:新法制报 网络配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