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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好友借款十万 借钱不还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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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15: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简某借款本金10万元。
  原告简某与被告谢某、尹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8日,谢某以其儿子结婚需要彩礼钱为由向简某提出借款,简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谢某转款10万元。同日谢某向简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三个月,同时注明如果逾期未还款就将其位于某管理处房屋的第一层作为抵押,尹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谢某、尹某未按约归还简某借款,简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向原告简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尹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按约应对被告谢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債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債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现查明本案中借款于2018年5月9日到期,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尹某主张保证责任,故被告尹某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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