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24日中午11时许,方某在本市安源区八一街某巷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放于右边衣服口袋内一部手机。民警随后将方某抓获,当场从其口袋内搜获被盗手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732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曾先后两次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