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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延期不还借款 债权人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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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15: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彭某、某爆竹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万某本金70万元,利息3.6万余元。被告黄某雷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某、彭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烟花爆竹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0月12日向万某借款70万元,借期三天,双方就违约金、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借条借款人处有黄某、彭某的签字及某爆竹公司的公章,担保人为康某,随即黄某、彭某向万某出具了借条。同日,万某通过银行转账70万元至彭某账户上。借款到期后,黄某、彭某、某爆竹公司未按约返还万某借款。15日,被告黄某在借条上注明延期至19号还清,担保人康某在借条上继续签字担保,同月28日,黄某儿子黄某雷在借条上签字愿意担保借款延期至12月31日归还。后因黄某、彭某、某爆竹公司仍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无奈之下,万某将其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彭某、某爆竹公司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某雷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为黄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对被告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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