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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借故生非 寻衅滋事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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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18: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2月9日23时许,王某、彭某在安源区凤凰街某酒吧喝酒。期间王某与一男子发生碰撞后,在彭某等人的跟随下欲找该男子报仇。王某认为坐在酒吧二楼的被害人易某即该男子,遂上前对易某进行殴打,并使用酒瓶击打易某的头部。彭某与另两名男子(在逃)跟随王某对易某进行殴打,期间彭某使用酒瓶对易某进行打砸。经鉴定,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彭某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彭某作用相对较小,量刑应予区分。综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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