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系一家经营二手车交易的公司,被告刘某系该公司股东。2018年10月,原告钟某欲将其汽车出售,便与被告刘某联系。被告刘某以公司负责人名义出具证明,对公司收购原告汽车的型号、车牌号、总购车款、预付定金、余款及利息等进行约定。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未收到购车余款,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并认可该公司系其经营,且其申请的证人亦陈述刘某为公司负责人,同时公司委托刘某为本案特别授权代理人,对刘某系公司负责人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刘某作为该二手车交易的实际经办人以被告公司负责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效力可以及于被告公司,被告刘某的上述行为应属履行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公司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利息。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