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6月,段某驾驶机动车在姚家巷内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因赔偿事宜与段某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将段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段某赔偿李某1.8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后续取钢板内固定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2018年7月,李某因取内固定再次住院治疗,因与保险公司就第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再次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理应得到侵权法的救济,从而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弥补,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在本案中,李某因取内固定钢板而再次住院治疗,且在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均约定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故李某相关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赔偿。经法院再次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第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等2.5万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