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样的合伙生意,在此之前应约定明确,不然产生争议时说也说不清。近日,安源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李某支付罗某剩余转让款4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罗某与李某中标一加油站的经营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后双方共同经营。2017年,罗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加油站股份转让合同》,确认双方共同投资的加油站全部资产及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利总共作价七百余万元,双方各占50%。罗某将其占有的50%作价300余万元转让给李某,罗某协助李某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同时双方对转让款的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其约定协助李某办理了转让手续,但剩余转让款40余万元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庭审中,罗某称加油站前期投资时向他人所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李某对此事也知晓,该款用于加油站投资,但未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内,现罗某已将该借款及利息付清,故李某对该借款亦应承担责任。李某辩称,双方就加油站的债权债务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转让合同系李某与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应当支付剩余的转让款给罗某。关于向案外人的借款及利息问题。李某与罗某均表示该借款与利息不包括在转让合同内,而罗某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已向案外人支付了借款及利息,故该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