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刘某(2001年11月生)和陈某在本市市区某宾馆登记入住,刘某支付了房费。后“宋某”(身份信息不详)来到该房间,与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毒品,刘某、陈某、“宋某”等四人在房间内将上述毒品吸食完毕。21时许,刘某又出资购买了毒品,刘某、张某、彭某(系未成年人)三人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两次为他人(包括一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