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饮酒后开朋友黎某的车发生车祸,上栗县法院认定朱某和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与黎某吃宵夜,两人都喝了酒,吃完宵夜后,黎某请朱某开自己的车。朱某驾驶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向上栗县法院起诉请求朱某、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朱某认为自己是在黎某的要求下无偿帮其开车,属于义务帮工,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醉酒驾车行为不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朱某予以赔偿,黎某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