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7月29日讯 通讯员 桂琴 姚丹 记者程爱娣 实习生刘淋报道:经历了三年恋爱生活后,男子刘子强与爱人杨小洁组成了小家庭,次年便育有一子。
郎才女貌,家境殷实,外人看来,方方面面都是让人艳羡的模样。然而,一场“假离婚”事件,让这段夫妻关系没有一直顺遂下去。
想要二胎假离婚
故事的转折发生在生儿子两年后,杨小洁再次怀孕。由于当年还未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夫妻俩经过数日纠结,刘子强决定要这个孩子,并提出“方案”——假离婚。
“我们先离婚吧,你以单身身份把孩子生下来,以后我们再复婚。”这一方案得到了妻子的应允。
为办理离婚登记,二人有模有样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小刘离婚后随女方抚养生活,男方补偿女方250万元。
次年,女儿小杨顺利生产。生下女儿4个月后,杨小洁开始在自己家族的一家独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然而,杨小洁心里却开始不平静了……
拒绝复婚真的离了
原来,自女儿出生后,刘子强再没提过要去复婚的事情了。他不主动,那自己来提。“什么时候复婚?”、“我们去复婚吧?”、“你是不是不想复婚了”……
刘子强的态度暧昧。甚至,杨小洁感到刘子强在刻意疏远自己,久而久之,两人心生嫌隙。
不仅婚姻悬乎,工作方面杨小洁也感到了不安。家族成员逐步收回杨小洁在其企业的管理权,将企业股权全部赠送给刘子强,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子强。
眼看着为超生而导演的“假离婚”一步步向真离婚演变,杨小洁只好向刘子强主张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财产权利。“既然不想复婚,那把离婚时答应的钱款履行到位吧。”
这遭到了刘子强的回避。无奈之下,杨小洁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上栗县法院要求刘子强履行离婚协议,分割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并请求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庭审中,刘子强辩称,离婚协议是为办理离婚而签订的“假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当时自己的工资水平远远不能支付250万元这样高额的补偿款,因而拒绝履行。
法律没有“假离婚”一说
针对因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纠纷,上栗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刘子强与杨小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离婚的原因虽然并非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为达到多生子女的目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获取离婚登记,但二人通谋离婚的意愿是一致的,离婚协议签署时双方对彼此都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此时刘子强对离婚协议提出异议,不在法律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
上栗县人民法院提醒,法律没有“假离婚”的说法。最后,经法院耐心释法,在双方充分沟通交流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杨小洁自愿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儿子、女儿都由刘子强直接抚养。刘子强补偿杨小洁300万元,离婚后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自此,案件审理结束。
(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法律小常识
假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5.一般假离婚多数为了某种利意.如落户口,房产等等。
欺诈离婚 ,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 , 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 , 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 , 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 , 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 , 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 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 , 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 , 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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